据对全国7.6万家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调查,2024年一季度,文化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1057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2),比上年同期增长8.5%[1]。其中,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2]实现营业收入1263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9%,快于全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3.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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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产业类型看,文化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92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4%;文化批发和零售业5485亿元,增长6.8%;文化服务业16331亿元,增长10.9%。
分领域看,文化核心领域[3]实现营业收入209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3%;文化相关领域10136亿元,增长4.7%。
分行业类别看,新闻信息服务实现营业收入41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1%;内容创作生产7054亿元,增长12.0%;创意设计服务5219亿元,增长10.4%;文化传播渠道4026亿元,增长6.8%;文化投资运营145亿元,增长10.4%;文化娱乐休闲服务375亿元,增长10.5%;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3583亿元,增长7.3%;文化装备生产1378亿元,增长6.0%;文化消费终端生产5175亿元,增长2.7%。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实现营业收入2475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中部地区3491亿元,增长6.5%;西部地区2524亿元,增长4.9%;东北地区282亿元,增长5.0%。
一季度,文化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1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8%;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81%,同比下降0.17个百分点。一季度末,文化企业资产总计19732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6%;每百元资产实现营业收入为63.0元,同比增加0.5元。
2024年一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相关指标情况
绝对值
(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
所占比重
(%)
一、营业收入
31057
8.5
100.0
其中:文化新业态[2]
12633
11.9
40.7
按产业类型分
文化制造业
9240
5.4
29.8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5485
6.8
17.7
文化服务业
16331
10.9
52.6
按领域分
文化核心领域
20921
10.3
67.4
文化相关领域
10136
4.7
32.6
按行业类别分
新闻信息服务
4101
11.1
13.2
内容创作生产
7054
12.0
22.7
创意设计服务
5219
10.4
16.8
文化传播渠道
4026
6.8
13.0
文化投资运营
145
10.4
0.5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375
10.5
1.2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3583
7.3
11.5
文化装备生产
1378
6.0
4.4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5175
2.7
16.7
按区域分
东部地区
24759
9.2
79.7
中部地区
3491
6.5
11.2
西部地区
2524
4.9
8.1
东北地区
282
5.0
0.9
二、利润总额
2116
5.8
—
三、资产总计(期末)
197329
7.6
—
注:
1.表中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点击下载:相关数据表
注:
[1]以下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长。
[2]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是:广播电视集成播控,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其他文化艺术业,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多媒体、游戏动漫和数字出版软件开发,增值电信文化服务,其他文化数字内容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制造,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
[3]文化核心领域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6个行业,文化相关领域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3个行业。
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9个大类。
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资产总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单位:%。
每百元资产实现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资产÷累计月数×12×100,单位:元。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由于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破产、注(吊)销企业的影响。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直辖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